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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條件・使用規則

住宿條款・飯店使用規則

住宿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 1
    本住宿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以下相同。)或者一般既定的習慣執行。
  • 本住宿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 1
    想要向本住宿設施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住宿設施提出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及其聯絡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 (4)
      申請人姓名及其聯絡方式
    • (5)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住宿設施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第三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1
    住宿合同在本住宿設施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住宿設施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住宿設施規定的申請金。
  • 申請金將優先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需適用第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時,該申請金將依序用於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如尚有餘額,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時一併退還。
  • 依本條第2項規定,若未於本住宿設施指定之期限內支付申請金,則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惟僅限於本住宿設施於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時,已明確告知住宿旅客該事項者,始適用之。

第四條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住宿設施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接受無需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住宿設施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

第4條之2 (要求協助設施的感染防止對策)

  • 本住宿設施對欲住宿者可根據旅館業法 (昭和23年法律138號) 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要求協助。

第五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 1
    本住宿設施在下列情況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本住宿設施在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會拒絕住宿。
    •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 (2)
      客房已滿,無空房可供入住時。
    • (3)
      當認定擬住宿者在住宿相關行為上,有可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
    • (4)
      當擬住宿者過去曾有延遲付款等對本住宿設施之不良紀錄時。
    • (5)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 1
        依據《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6款所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與暴力團有關聯之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2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3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 (6)
      當擬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 (7)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8)
      對於欲住宿者,明顯發現身心不適時。
    • (9)
      欲住宿者僅為未經親權者書面許可的未成年人時。
    • (10)
      欲住宿的人,因爛醉等可能打擾其他住宿客人時。
    • (11)
      本住宿設施判斷以將住宿權利轉讓給其他人為目的而提出住宿申請時。
    • (12)
      當住宿過程中出現暴力性要求行為,或向本設施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要求時,本設施有權拒絕提供住宿服務。但若擬住宿者係依《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簡稱「障礙者歧視解消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為排除社會障礙所提出之合理請求者,不在此限。
    • (13)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 (14)
      符合本住宿設施所在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
    • (15)
      當擬住宿者重複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因執行負擔過重,有可能嚴重妨礙本設施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本設施得拒絕其住宿。

第五條之二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 欲住宿者,可要求本住宿設施說明本住宿設施根據前條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的理由。

第六條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住宿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若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惟不包括本設施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並請求支付,而旅客於該支付日前取消契約之情形),本設施將依附表二所載標準,向旅客收取違約金。 但若本設施已依第4條第1項訂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設施已於該約定訂立時,明確告知旅客關於取消契約所應負擔之違約金義務時,方得收取違約金。
  • 若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且於預定住宿當日下午8時仍未抵達(如有事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者,則以該時間起超過2小時為準),本住宿設施得視為住宿契約已由旅客自行解除,並據此辦理相關事宜。

第七條 (住宿的解除權)

  • 1
    本住宿設施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本住宿設施在旅館業法第5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會拒絕住宿。
    • (1)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有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 (2)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 1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2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3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 (3)
      當住宿旅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情形時。
    • (4)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住宿客人根據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除外。)
    •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6)
      欲住宿的人,因爛醉如泥等,被認為可能給其他住宿人帶來顯著麻煩時,以及有給其他住宿人帶來顯著麻煩言行時。
    • (7)
      在寢室睡覺吸煙 (含加熱式香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住宿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 (8)
      符合本住宿設施所在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
    • (9)
      當住宿旅客重複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因執行負擔過重,有可能嚴重妨礙本住宿設施對其他旅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 本住宿設施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七條之2 (解除住宿合同的說明)

  • 客人可以要求住宿設施說明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第八條 (住宿登記)

  • 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住宿設施的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聯絡方式及職業
    • (2)
      對於在日本國內無住所登記的外籍旅客,需登記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為確認資料,將影印護照一份,敬請配合)。
    •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4)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欲通過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 1
    關於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住宿設施客房的時間,請參閱館內的介紹。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本住宿設施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在同項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這種情況要收取追加費用。

第10條 (使用規則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住宿設施內,請遵守本住宿設施制定的設施內公佈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 1
    本住宿設施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參閱配備的小冊子類、各處的信息公告、館內的介紹等。
  •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那種情況下,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您。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 1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使用日本貨幣或本住宿設施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達時或本住宿設施提出申請時,在櫃台進行。
  • 本住宿設施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13條 (住宿的責任)

  • 1
    本住宿設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住宿設施的責任而引起的,則不在此限。
  • 本住宿設施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不能提供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 1
    當本住宿設施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約定的客房時,應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盡可能為其提供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 本住宿設施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調解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住宿設施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 (保管物等的處理)

  • 1
    住宿客人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住宿設施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住宿設施要求明告其種類及價額時,如果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本住宿設施將以10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 住宿客人帶入本住宿設施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未寄存在前臺的貴重物品,因本住宿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住宿設施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本住宿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住宿設施將賠償10萬日元以內的損失。

第16條 (客人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 1
    若住宿旅客之行李於入住前寄達本住宿設施,僅在事前經本設施同意接收的情況下,方由本設施負責保管,並於旅客辦理入住手續時於櫃台交還。
  • 退房後,若旅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不包括貴重物品)留在住宿設施內,則該物品的所有權將被視為已轉移至住宿設施,原則上,住宿設施將等待與業主聯繫並請求指示,但如果在1 個月內未給出指示,該設施將被處置。
    但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將在當天處理掉。如果失主沒有對貴重物品作出指示,則將按照失物法將其視為失物並運送到警察局。
  • 在前2項的情況下,本住宿設施對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 本住宿設施對於遺留之行李或攜帶物品,得依其內容物性質妥善處理,並可依本設施之判斷檢視其內容。必要時,得返還予原所有人,或依前項規定進行處理。住宿旅客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17條 (停車責任)

當客人使用飯店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飯店都會將車位借給客人,且不負責管理車輛。但住宿設施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住宿設施將負責賠償。
請注意,我們住宿設施的附屬停車場應遵守附屬停車場的規定。

第18條 (客人的責任)

  •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住宿設施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需向本住宿設施賠償損失。
  • 本住宿設施內,除指定吸煙場所外全部禁煙,因此在客房內或設施內指定吸煙場所以外的場所確認住宿客人吸煙時,該住宿客人將根據附表3所示,向本住宿設施賠償客房清潔費及客房停止銷售相關的損失。

第19條 (免責聲明)

在本住宿設施內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時,須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若在使用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進而造成使用者任何形式的損失,本設施概不負責。 此外,如使用者有本設施判定為不當之通訊行為,並因此對本設施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使用者須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20條 (準據語言)

本約款以日文、英文、中文及韓文撰寫,若各語言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或差異時,概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 21 條(住宿條款的修改)

本住宿條款可根據需要不時進行修訂。 本條款發生變更時,住宿設施應在住宿設施的網站上或住宿設施內公佈修改後的條款內容和生效日期。

2020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7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改

附表一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相關)

客人
支付
總金額為
細目
住宿
費用
基本住宿費 (房費+餐費等)
追加
費用
其他使用費
稅金 消費稅等法令及條例規定的各種稅

備註基本住宿費根據住宿合同成立時的費用計算。

附表二罰金(與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合約
申請
房間數量
收到終止通知的日期
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3~2
日前
7~4
日前
20~8
日前
7 間客房
爲止
100% 80% 50% 20%
8間客房
以上
100% 80% 80% 50% 30% 20%

【備註】

  •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 合同天數縮短時,從接到通知之日起,不論縮短天數如何,對於因縮短而不住宿的第一天的住宿費收取違約金。
  • 若取消原本申請8間以上客房之合約時,於預定入住日8天前(如在此日期之後才受理申請者,則以受理當日為準)所對應之住宿人數的10%以內(若有小數則採無條件進位)者,將不收取違約金。
  • 此外,合作的其他企業或本住宿設施銷售的特別套餐及特定團體等可能會規定與前述規定不同的取消費用。

附表3 住宿設施內吸菸造成的損害賠償(與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

客房內吸煙的清潔費及消毒作業所需費用 1間3萬日元 (含稅)
因客房內吸煙而停止銷售客房的費用 各酒店各自規定的金額

備註:因客房清潔或除臭作業所導致的「客房停售損失」,係指在此期間無法販售該客房所產生的營業損失。

飯店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所有訪客都能安全舒適地度過他們的時間,根據住宿條款第 10 條制定了以下使用規則。 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定,我們可能會拒絕使用住宿。
此外,如果發生事故,可能會要求客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請特別小心。
  • 1. 
    關於客房及館內的使用
    • (1)
      客房的“避難路線圖”標示在各客房門內側,請確認。
    • (2)
      請不要在客房內及走廊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等火器及蠟燭等。另外,請不要在客房內烹飪。
    • (3)
      客房內全部房間禁煙 (包括加熱式香煙) 。在客房內吸煙時,需承擔寢具、窗簾、壁紙等的清潔費用及其他修補等實際費用。另外,請在館內的指定場所吸煙。
    • (4)
      沒有本住宿設施的許可,請不要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
    • (5)
      嚴禁住宿登記者以外的人住宿。
    • (6)
      請不要在客房內招待外來的客人。有客人時請在大廳會面。
    • (7)
      在房內或就寢時,請務必將門閂扣上。
    • (8)
      請勿穿著睡衣與室內拖鞋進入大廳或餐廳。
    • (9)
      請不要把隨身物品放在客房外的地方。
    • (10)
      請不要在窗邊擺放有損我們住宿設施外觀的東西。
    • (11)
      未經與本住宿設施協商,請勿將客房及館內的設施、備品用於指定場所、用途以外的地方,或明顯損害現狀。
    • (12)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建築物、家具、備品及其他物品損壞、丟失,或需要特別清掃時,有時需要負擔相當金額的費用。
    • (13)
      從客房內使用外線電話時,會加算外線使用費。
  • 2. 
    關於客房鑰匙的使用
    • (1)
      從客房出來的時候,請確認上鎖。
    • (2)
      離開本住宿設施時,請務必歸還客房鑰匙。沒有歸還的時候,作為遺失費,需要您承擔實際費用。
  • 3. 
    關於貴重物品及遺失物的處理
    • (1)
      入住期間,貴金屬等貴重物品可存放在前台保險箱內(免費)。
      另外,如果您的房間有保險箱,請使用它。但請注意,在使用保險箱時檢查保險箱的安全性是個人客人的責任,對於在使用保險箱時發生的任何遺失或遺失,我們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2)
      櫃台、衣帽間等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間,如果沒有特別指定,為7天。
    • (3)
      來館者留下隨身行李或攜帶品 (貴重物品除外) 離開本住宿設施時,視為該物品的占有轉移到本住宿設施,本住宿設施原則上會等待物主的聯絡,並徵求其指示,但如果1個月內沒有得到指示,將進行處理。但是,食物、香煙、雜誌等當天處理。關於貴重物品,所有者沒有指示的情況下,作為遺失物品,按照遺失物法向警察署申報。
  • 4. 
    關於付款
    • (1)
      費用的支付,請用貨幣或本住宿設施認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在櫃台支付。另外,我們不接受支票 (包括旅行支票) 支付。
    • (2)
      請於辦理入住時,或接獲櫃台通知時,至櫃台辦理結帳事宜。
    • (3)
      若原先約定由非住宿者代為付款,但在指定期限內未完成付款時,將由住宿者本人負責現場支付相關費用。
    • (4)
      如需變更原訂的住宿天數,請事先通知前台服務人員。若需延長住宿,敬請先行結清目前為止的費用。
    • (5)
      在您住宿期間,如前台提出帳單,敬請當場結帳付款,謝謝您的配合。
    • (6)
      通過簽名使用館內的餐廳等時,請出示記載有房間號碼的住宿卡和客房鑰匙。※部分設施無法使用。
    • (7)
      購物費用、飛機票、火車、巴士等的車票費用、計程車費用、行李發送費用等不接受墊付。
  • 5. 
    關於其他禁止事項
    • (1)
      客房及館內的備品請勿帶走 (牙刷等洗漱用品請隨意帶走) 。
    • (2)
      敬請勿在客房或館內進行染髮行為。若造成浴室、洗手台或備品等設施污損,將需由您負擔清潔費用及相關修繕的實際費用。
    • (3)
      請勿將以下物品帶入我們的住宿設施。
      ① 包括寵物在內的其他動物
      ② 散發難聞或異味的物品
      ③ 數量特別大的物品
      ④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易燃物品
      ⑤ 禁止持有的槍、劍
      ⑥ 日本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物品
    • (4)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成員、組織犯罪集團及其相關人員
      ② 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業務活動受有組織犯罪集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關的人員
      ③ 反社會組織、反社會組織成員及其關聯方
      ④ 出現毆打、傷害、恐嚇、勒索、脅迫性無理要求等類似行為時。
      ⑤ 因精神惡化、藥物等導致失去自我意識而難以確保自身安全,且可能給其他顧客帶來危險、恐懼或不安的人。
      ⑥ 收到本住宿設施的警告後,未立即停止違反本住宿設施的使用規則的人。
    • (5)
      請不要在本住宿設施內進行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 (6)
      請勿在本住宿設施內大聲、放歌或喧嘩,以免影響其他客人。
    • (7)
      未經許可,請不要進入本住宿設施內營業設施以外的工作人員用場所,也不要強行進入。
    • (8)
      在本住宿設施內,未經本住宿設施的許可,請勿散發、張貼廣告或銷售物品。
    • (9)
      如果沒有監護人的許可,禁止未成年人單獨住宿。
    • (10)
      嚴禁在本住宿設施內進行可能打擾其他客人的攝影行為。 此外,若未經許可,擅自將於本設施內拍攝的照片等作為營業用途公開使用,可能會構成法律行為,並視情況採取法律手段。
    • (11)
      使用本住宿設施內的附帶設施和設備時,請遵守各附帶設施和設備的規定。
    • (12)
      此外,有類似上述事項的行為時,謝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