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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s & Conditions・Rules of Use

住宿條款・飯店使用規則

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 1
    本住宿設施與入住客人簽訂的入住契約以及相關協定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等(法令或者法規。以下亦同)或按照普遍習俗為準。
  • 本住宿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遵守特約時,不受限於前項之規定, 該特約優先適用。

第2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 1
    欲向本住宿設施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住宿設施告知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及其聯絡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用。)
    • (4)
      申請人姓名及其聯絡方式
    • (5)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須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內超過第2款之住宿日期,申請繼續住宿時,本住宿設施 以其申請的時間點,作為住宿旅客申請了新的住宿契約處理。

第3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1
    住宿契約於本住宿設施 接受前條之申請時成立。但若本住宿設施能證明未曾接受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 住宿契約依照前項規定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用為上限,需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本住宿設施規定之申請費。
  • 申請金將優先充抵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若發生需適用第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時,該申請金將依序用於支付違約金與賠償金。如尚有餘額,則於依第12條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時一併退還。
  • 依本條第2項規定,若未於本住宿設施指定之期限內支付申請金,則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惟僅限於本住宿設施於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時,已明確告知住宿旅客該事項者,始適用之。

第4條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 1
    儘管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住宿設施有時會根據特約,不需要在契約成立後支付該項的申請費。
  • 在接受住宿契約之申請時,若本住宿設施沒有要求支付第2項之申請費及沒有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時,則當作已接受前項之特約予以處理。

第4條第2款 (要求協助設施的感染防止對策)

  • 本住宿設施可根據旅館業法(昭和23年第138號法)第4条第2款第1項的規定要求擬在該住宿設施入住的客人予以配合。

第5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 1
    在下列情況下,住宿設施可拒絕簽訂入住契約。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住宿設施可以在旅館業法第 5 條所列情况之外拒絕提供住宿。
    • (1)
      住宿之申請不符合本條款規定時。
    • (2)
      客房已滿,無空房可供入住時。
    • (3)
      當認定擬住宿者在住宿相關行為上,有可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
    • (4)
      當擬住宿者過去曾有延遲付款等對本住宿設施之不良紀錄時。
    • (5)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況時。
      • 依據《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6款所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與暴力團有關聯之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 (6)
      當擬住宿者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 (7)
      擬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第2款第1項之2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 (8)
      欲住宿者明顯有身心不適的情況時。
    • (9)
      欲住宿者如為未成年者,欲單獨入住且無法出示監護人的許可證明文書時。
    • (10)
      欲住宿的人,因爛醉等可能打擾其他住宿客人時。
    • (11)
      本住宿設施判斷其住宿的權利以讓渡他人為目的而申請時。
    • (12)
      當住宿過程中出現暴力性要求行為,或向本設施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要求時,本設施有權拒絕提供住宿服務。但若擬住宿者係依《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簡稱「障礙者歧視解消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為排除社會障礙所提出之合理請求者,不在此限。
    • (13)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住宿時。
    • (14)
      符合本住宿設施所在的都道府縣施行之條例規定時。
    • (15)
      當擬住宿者重複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因執行負擔過重,有可能嚴重妨礙本設施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本設施得拒絕其住宿。

第5條第2款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 擬住宿客人當本住宿設施基于前款規定拒絕簽訂入住契約時,可要求說明其拒簽理由。

第6條 (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 1
    住宿旅客可向本住宿設施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 若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惟不包括本設施依第3條第2項規定,指定申請金支付期限並請求支付,而旅客於該支付日前取消契約之情形),本設施將依附表二所載標準,向旅客收取違約金。 但若本設施已依第4條第1項訂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設施已於該約定訂立時,明確告知旅客關於取消契約所應負擔之違約金義務時,方得收取違約金。
  • 若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且於預定住宿當日下午8時仍未抵達(如有事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者,則以該時間起超過2小時為準),本住宿設施得視為住宿契約已由旅客自行解除,並據此辦理相關事宜。

第7條 (住宿的解除權)

  • 1
    本住宿設施在以下的情況下,有權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住宿設施可以在旅館業法第 5 條所列情况之外拒絕提供住宿。
    •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之虞,或經確認已有該當行為時。
    •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況時
      •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構成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 公司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成員條件的法人
    • (3)
      當住宿旅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情形時。
    • (4)
      對於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工作人員,有暴力性不當要求,或其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時。(入住客人根據消除對殘障人士差別法第 7 条第 2 款或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性障礙時除外)。
    •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6)
      欲住宿者已酩酊大酔,對其他住宿旅客明顯造成或可能造成困擾言行之虞時。
    • (7)
      在寢室床鋪上抽菸(包括電子菸)、使用消防設備等惡作劇,以其不遵從其他本住宿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時(僅限於預防火災之必要事項)。
    • (8)
      符合本住宿設施所在的都道府縣施行之條例規定時。
    • (9)
      當住宿旅客重複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所規定之要求,且該要求因執行負擔過重,有可能嚴重妨礙本住宿設施對其他旅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 本住宿設施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不收取尚未提供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7條第2款 (解除住宿合同的說明)

  • 住宿設施依前條規定解除入住契約時,入住客人可以要求說明解除契約的理由。

第8條 (住宿登記)

  • 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住宿設施的櫃台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旅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聯絡方式及職業
    • (2)
      對於在日本國內無住所登記的外籍旅客,需登記其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為確認資料,將影印護照一份,敬請配合)。
    • (3)
      退房日及預定退房時間
    • (4)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須之事項
  •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夠代替現金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事先於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9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 1
    住宿旅客能夠使用本住宿設施的客房之時間請參考有關住宿設施之相關介紹訊息。但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抵達日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住宿設施可能接受該項規定之時間外的客房使用。屆時將收取追加費用。

第10條 (使用規則的遵守)

住宿旅客於本住宿設施内,需遵守本住宿設施規定並公告於住宿設施 内的使用規則。

第11條 (營業時間)

  • 1
    關於本住宿設施 的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請參考住宿設施的目錄、住宿設施內各處的公告、以及有關住宿設施之介紹訊息。
  • 前項的時間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有可能會臨時變更。屆時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公告。

第12條 (費用的支付)

  • 1
    住宿者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明細,依照附表1所掲示的內容。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使用日本貨幣或本住宿設施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達時或本住宿設施提出申請時,在櫃台進行。
  • 本住宿設施提供旅客住宿客房,並使其客房在可使用的情況之下,即使住宿旅客無端未入住該房,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 (本住宿設施之責任)

  • 1
    本住宿設施 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的契約,或因不履行這些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損害時,將予以賠償。若該事由不應歸責於本住宿設施 時,則不在此限。
  • 本住宿設施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已投保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置)

  • 1
    本住宿設施無法依契約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時,經住宿旅客的同意,盡可能按照同樣的條件,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住宿設施無法和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將支付住宿旅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用,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不應歸責於本住宿設施時,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

第15條 (寄託物等的處置)

  • 1
    住宿客人寄存在櫃台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住宿設施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住宿設施要求明告其種類及價額時,如果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本住宿設施將以10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 住宿旅客帶進本住宿設施,未交付櫃檯保管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 若非因本住宿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遺失、毀損時, 本住宿設施將 賠償其損害。但住宿旅客事先未明確告知其種類及價值時, 除了本住宿設施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之外,本住宿設施僅提供最高10萬日圓之賠償 。

第16條 (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 1
    若住宿旅客之行李於入住前寄達本住宿設施,僅在事前經本設施同意接收的情況下,方由本設施負責保管,並於旅客辦理入住手續時於櫃台交還。
  • 退房後,若旅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不包括貴重物品)留在住宿設施內,則該物品的所有權將被視為已轉移至住宿設施,原則上,住宿設施將等待與業主聯繫並請求指示,但如果在1 個月內未給出指示,該設施將被處置。
    但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將在當天處理掉。如果失主沒有對貴重物品作出指示,則將按照失物法將其視為失物並運送到警察局。
  • 如前2項所述,有關住宿旅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符合第1項時,以前條第1項之規定為準,符合前項時,則以同條第2項之規定為準。
  • 本住宿設施對於遺留之行李或攜帶物品,得依其內容物性質妥善處理,並可依本設施之判斷檢視其內容。必要時,得返還予原所有人,或依前項規定進行處理。住宿旅客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17條 (停車的責任)

當客人使用飯店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飯店都會將車位借給客人,且不負責管理車輛。但住宿設施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住宿設施將負責賠償。
請注意,我們住宿設施的附屬停車場應遵守附屬停車場的規定。

第18條 (住宿旅客的責任)

  •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住宿設施蒙受損害時,本住宿設施將對住宿旅客要求賠償該損失。
  • 本住宿設施除指定吸烟區外一律禁烟。因此,如果我們認定客人在客房或設施里其他非吸煙區域內吸煙時,如附表第三條所示,我們將向客人征收清掃客房及客房停止出售所帶來的損失費用。

第19條 (免責聲明)

在本住宿設施內使用電腦通訊服務時,須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若在使用過程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進而造成使用者任何形式的損失,本設施概不負責。 此外,如使用者有本設施判定為不當之通訊行為,並因此對本設施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使用者須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20條 (準據語言)

本約款以日文、英文、中文及韓文撰寫,若各語言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或差異時,概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 21 條(住宿條款的修改)

本住宿條款可根據需要不時進行修訂。 本條款發生變更時,住宿設施應在住宿設施的網站上或住宿設施內公佈修改後的條款內容和生效日期。

2020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7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改

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與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相關)

客人
支付
總金額為
細目
住宿
費用
基本住宿費 (房費+餐費等)
追加
費用
其他使用費
稅金 消費稅等法令及條例規定的各種稅

備註基本住宿費根據住宿合同成立時的費用計算。

附表2罰金(與第6條第2項相關)

合約
申請
房間數量
收到終止通知的日期
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3~2
日前
7~4
日前
20~8
日前
7 間客房
爲止
100% 80% 50% 20%
8間客房
以上
100% 80% 80% 50% 30% 20%

【備註】

  •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 合同天數縮短時,從接到通知之日起,不論縮短天數如何,對於因縮短而不住宿的第一天的住宿費收取違約金。
  • 若取消原本申請8間以上客房之合約時,於預定入住日8天前(如在此日期之後才受理申請者,則以受理當日為準)所對應之住宿人數的10%以內(若有小數則採無條件進位)者,將不收取違約金。
  • 此外,合作的其他企業或本住宿設施銷售的特別套餐及特定團體等可能會規定與前述規定不同的取消費用。

附表3 住宿設施內吸菸造成的損害賠償(與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

客房內吸煙的清潔費及消毒作業所需費用 1間3萬日元 (含稅)
因客房內吸煙而停止銷售客房的費用 各酒店各自規定的金額

備註:因客房清潔或除臭作業所導致的「客房停售損失」,係指在此期間無法販售該客房所產生的營業損失。

飯店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所有訪客都能安全舒適地度過他們的時間,根據住宿條款第 10 條制定了以下使用規則。 如果您不遵守這些規定,我們可能會拒絕使用住宿。
此外,如果發生事故,可能會要求客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請特別小心。
  • 1. 
    有關客房以及本住宿設施內的使用
    • (1)
      客房的“避難路線圖”標示在各客房門內側,請確認。
    • (2)
      請勿在客房以及走廊使用取暖用或烹飪用的生火器具以及蠟燭等用品。
    • (3)
      客房內一律禁煙。為了防止火災的發生,請勿在本住宿設施內指定的地點以外吸煙(包括電子煙)。另外,如客人在客房內進行吸煙(包括電子煙),其寢具,窗簾,壁紙等清潔費用,以及其他需要修護的物品,將由客人全額負擔所需的實際費用。
    • (4)
      未經本住宿設施許可,客房不可使用於住宿用途之外的目的。
    • (5)
      嚴禁住宿登記者以外的人士住宿。
    • (6)
      請勿邀請其他外來訪客進入客房。如有訪客,請在本住宿設施大廳進行會面。
    • (7)
      在房內或就寢時,請務必將門閂扣上。
    • (8)
      請勿穿著睡衣與室內拖鞋進入大廳或餐廳。
    • (9)
      請勿把個人物品放置於走廊或大廳等地方。
    • (10)
      請勿把有損本住宿設施形象或外觀的物品放置於窗邊。
    • (11)
      使用客房和本住宿設施內的設施或用品時,請勿擅自在非指定的地點或用途之外使用。使用時請保持原來的狀態。
    • (12)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建築物、家具、備品及其他物品損壞、丟失,或需要特別清掃時,有時需要負擔相當金額的費用。
    • (13)
      若顧客從客房撥打外線電話時,將會另外收取外線電話通話費。
  • 2. 
    有關客房鑰匙的管理
    • (1)
      當顧客外出時,請確認是否已經鎖門。
    • (2)
      離開本住宿設施時,請務必歸還客房鑰匙。沒有歸還的時候,作為遺失費,需要您承擔實際費用。
  • 3. 
    有關貴重物品以及遺失物的處理
    • (1)
      入住期間,貴金屬等貴重物品可存放在前台保險箱內(免費)。
      另外,如果您的房間有保險箱,請使用它。但請注意,在使用保險箱時檢查保險箱的安全性是個人客人的責任,對於在使用保險箱時發生的任何遺失或遺失,我們飯店不承擔任何責任。
    • (2)
      對於寄放於櫃檯、衣帽間等的物品的保管期限,在沒有特別指定的情況下保管期限為7天。
    • (3)
      若來訪的客人遺留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不包括貴重物品)而離開本住宿設施,則視為該物品的占有轉移至本住宿設施,原則上,本住宿設施將等待物主聯繫並向其請示處理方法,但如在一個月內未收到任何指示,將由本店代為處理。惟,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將不留過夜直接銷毀。對於貴重物品,若失主沒有任何指示,則將其視為遺失物依據遺失物法交存警察局。
  • 4. 
    有關費用的支付
    • (1)
      費用的支付,請用貨幣或本住宿設施認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在櫃台支付。另外,我們不接受支票 (包括旅行支票) 支付。
    • (2)
      請於辦理入住時,或接獲櫃台通知時,至櫃台辦理結帳事宜。
    • (3)
      若原先約定由非住宿者代為付款,但在指定期限內未完成付款時,將由住宿者本人負責現場支付相關費用。
    • (4)
      如需變更原訂的住宿天數,請事先通知前台服務人員。若需延長住宿,敬請先行結清目前為止的費用。
    • (5)
      在您住宿期間,如前台提出帳單,敬請當場結帳付款,謝謝您的配合。
    • (6)
      通過簽名使用館內的餐廳等時,請出示記載有房間號碼的住宿卡和客房鑰匙。※部分設施無法使用。
    • (7)
      本本住宿設施將不會墊付顧客的購物費用、飛機票、火車票、公車票、計程車等,或郵寄物件等的任何費用。
  • 5. 
    有關其他的禁止事項
    • (1)
      客房及館內的備品請勿帶走 (牙刷等洗漱用品請隨意帶走) 。
    • (2)
      敬請勿在客房或館內進行染髮行為。若造成浴室、洗手台或備品等設施污損,將需由您負擔清潔費用及相關修繕的實際費用。
    • (3)
      請勿將以下物品帶入我們的住宿設施。
      ① 包括寵物在內的其他動物
      ② 散發難聞或異味的物品
      ③ 數量特別大的物品
      ④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易燃物品
      ⑤ 禁止持有的槍、劍
      ⑥ 日本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物品
    • (4)
      拒絕以下該當組織,個人使用本本住宿設施內的各個設施。
      ① 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關係者以及暴力團相關團體的關係者
      ②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操縱的法人及其他團體的關係者
      ③ 反社會的團體,反社會的團體人士以及其關係者
      ④ 被認為有暴力、傷害、恐嚇、勒索行為、及威脅性無理要求和類似行為之時
      ⑤ 因心智不全、服用藥物等原因而失去自制能力,難以確保自己的安全,甚至可能對其他顧客造成危險、恐懼、不安的顧客
      ⑥ 違反本本住宿設施的利用規則,或收到本本住宿設施的警告後仍未能立即能改正或停止其行為的顧客。
    • (5)
      請不要在本住宿設施內進行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
    • (6)
      請勿在本住宿設施內進行大聲喧嘩、高聲歌唱、及吵鬧等會騷擾其他顧客的行為。
    • (7)
      請勿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或強行進入本住宿設施內的營業設施以外的工作人員專用場所。
    • (8)
      未經本本住宿設施許可,禁止分發或張貼宣傳廣告,或銷售販賣商品等行為。
    • (9)
      如果沒有監護人的許可,禁止未成年人單獨住宿。
    • (10)
      嚴禁在本住宿設施內進行可能打擾其他客人的攝影行為。 此外,若未經許可,擅自將於本設施內拍攝的照片等作為營業用途公開使用,可能會構成法律行為,並視情況採取法律手段。
    • (11)
      使用本住宿設施內的輔助設施、設備時,請遵守各輔助設施、設備的規定。
    • (12)
      此外,發生類似上述事項的行為時,我們會拒絕您使用本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