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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条件・使用规则

住宿条款酒店使用规则

住宿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 1
    本住宿设施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等(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以下相同。)或者一般既定的习惯执行。
  • 当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尽管有前项规定,该特别约定将优先适用。

第二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 1
    想要向本住宿设施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住宿设施提出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 (4)
      申请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
    • (5)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住宿设施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三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1
    住宿合同在本住宿设施承认前条申请时成立。但如果本住宿设施能证明未承认该申请,则不适用此规定。
  •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住宿设施规定的申请金。
  • 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 如果未能按照第二项规定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仅在本住宿设施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通知住宿客人的情况下适用。

第四条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 1
    尽管有前条第二项的规定,本住宿设施可能会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该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住宿设施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处理。

第4条之2 (要求协助设施的感染防止对策)

  • 本住宿设施对欲住宿者可根据旅馆业法 (昭和23年法律138号) 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协助。

第五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会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然而,本条款并不意味着本住宿设施会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 (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 (2)
      因客满导致客房不宽裕时。
    • (3)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
    • (4)
      想要住宿的人,过去在本住宿设施被认定有货款支付迟延等事项时。
    • (5)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下列 (I) 至 (Ha) 的情形。
      • I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条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Ro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Ha
        在法人中,如果其董事会成员中有属于暴力团成员的人。
    • (6)
      欲住宿的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7)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8)
      对于欲住宿者,明显发现身心不适时。
    • (9)
      欲住宿者仅为未经亲权者书面许可的未成年人时。
    • (10)
      欲住宿的人,因烂醉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
    • (11)
      如果本住宿设施判断住宿申请的目的在于将住宿权利转让给他人时。
    • (12)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欲住宿者根据关于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差别的法律(2013年法律65号。以下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除外。)
    • (13)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 (14)
      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都道府县条例规定时。
    • (15)
      欲住宿者对本住宿设施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所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的。

第五条之二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 欲住宿者,可要求本住宿设施说明本住宿设施根据前条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第六条 (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住宿设施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当本住宿设施因住宿客人应承担的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但不包括依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住宿设施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后,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将按照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但是,如果本住宿设施已同意适用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在本住宿设施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方适用该特别约定。
  •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住宿设施取得联系,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事先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7条(本住宿设施的合同解除权)

  •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但本条款并不意味着本住宿设施会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 (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有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 (2)
      住宿客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I) 至 (Ha) 的情形。
      • I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Ro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Ha
        在法人中,如果其董事会成员中有属于暴力团成员的人。
    • (3)
      住宿客人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 (4)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住宿客人根据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除外。)
    • (5)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6)
      欲住宿的人,因烂醉如泥等,被认为可能给其他住宿人带来显著麻烦时,以及有给其他住宿人带来显著麻烦言行时。
    • (7)
      在寝室睡觉吸烟 (含加热式香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住宿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则(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 (8)
      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都道府县条例规定时。
    • (9)
      当住宿客人向本住宿设施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该要求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严重阻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 本住宿设施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七条之2 (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 客人可以要求住宿设施说明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第八条 (住宿登记)

  • 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住宿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及职业
    • (2)
      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登记地的外国人,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为了确认,请让我复印一下护照。)
    •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 (4)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欲通过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 1
    关于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住宿设施客房的时间,请参阅馆内的介绍。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本住宿设施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在同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这种情况要收取追加费用。

第10条 (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住宿设施内,请遵守本住宿设施制定的设施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 1
    本住宿设施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请参阅配备的小册子类、各处的信息公告、馆内的介绍等。
  •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 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附表1所示。
  •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使用日本货币或本住宿设施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达时或本住宿设施提出申请时,在前台支付。
  • 本住宿设施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行选择不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 (住宿的责任)

  • 1
    本住宿设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住宿设施的责任而引起的,则不在此限。
  • 本住宿设施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不能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 1
    当本住宿设施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应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尽可能为其提供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尽管有前项规定,如果本住宿设施无法协调其他住宿设施时,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费用给住宿客人,该赔偿费用将充抵损害赔偿金额。然而,如果由于本住宿设施不应承担责任的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赔偿费用。

第15条 (保管物等的处理)

  • 1
    如果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则本住宿设施将负责赔偿该损害。然而,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住宿设施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和价值,且住宿客人未进行告知,则本住宿设施将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害。
  • 住宿客人带入本住宿设施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未寄存在前台的贵重物品,因本住宿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住宿设施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本住宿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住宿设施将赔偿10万日元以内的损失。

第16条 (客人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 1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住宿设施,只有在本住宿设施事先知晓的情况下,我们会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时在前台交还给客人。
  • 退房后,若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不包括贵重物品)留在住宿设施内,则该物品的所有权将被视为已转移至住宿设施,原则上,住宿设施将等待与业主联系并请求指示,但如果在 1 个月内未给出指示,该物品将被处置。
    但食物、饮料、香烟、杂志等将在当天处理掉。如果失主没有对贵重物品作出指示,则将按照失物法将其视为失物并运送到警察局。
  • 在前2项的情况下,本住宿设施对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 本住宿设施对于被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为了根据内容物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本住宿设施的判断对其内容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返还给所有人或按照前款进行处理,住宿客人对此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第17条 (停车责任)

当住宿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委托给客人,酒店均会将车位借给客人,且不负责管理车辆。但住宿设施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住宿设施将负责赔偿。
请注意,我们住宿设施的合作停车场应遵守合作停车场的规定。

第18条 (住宿客人的责任)

  •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住宿设施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需向本住宿设施赔偿损失。
  • 本住宿设施内,除指定吸烟场所外全部禁烟,因此在客房内或设施内指定吸烟场所以外的场所确认住宿客人吸烟时,该住宿客人将根据附表3所示,向本住宿设施赔偿客房清洁费及客房停止销售相关的损失。

第19条 (免责声明)

使用本住宿设施内的电脑通信时,由使用者自行负责。在使用电脑通讯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理由导致服务中断,因此使用者受到任何损失时,本住宿设施概不负责。另外,因本住宿设施认为使用电脑通信不合适而给本住宿设施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第20条 (支配语言)

本条款将以日语、英语、中文和韩语制定,但如各语言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差异时,以日文为准,具有优先效力。

第 21 条(住宿条款的修改)

本住宿条款可根据需要不时进行修订。 本条款发生变更时,住宿设施应在住宿设施的网站上或住宿设施内公布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和生效日期。

2020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7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改

附表一 住宿费等明细(与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

住宿客人
应支付的
总金额
明细
住宿
费用
基本住宿费 (房费+餐费等)
追加
费用
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法令及条例规定的各种税

备注基本住宿费根据住宿合同成立时的费用计算。

附表二 违约金(与第六条第二项相关)

合同
申请
房间数量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3~2
日前
7~4
日前
20~8
日前
最多7 间客房
100% 80% 50% 20%
8间客房
以上
100% 80% 80% 50% 30% 20%

【备注】

  • 1
    %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 如果合同住宿天数被缩短,则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不论缩短天数如何,因缩短而未能住宿的第一天的住宿费用将收取违约金。
  • 对于合同申请房间数为8间以上的情况,如果发生合同解除,则在住宿8天前(如果在此日期后接受了申请,则以接受申请的日期为准)住宿人数的10%(如果出现尾数则四舍五入)的人数,将不收取违约金。
  • 此外,合作的其他企业或本住宿设施销售的特别套餐及特定团体等可能会规定与前述规定不同的取消费用。

附表3 住宿设施内吸烟造成的损害赔偿(与第十八条第二项有关)

客房内吸烟的清洁费及消毒作业所需费用 1间3万日元 (含税)
因客房内吸烟而停止销售客房的费用 各酒店各自规定的金额

备注:由于客房的清洁和除臭,客房销售停止所造成的损失是指停止销售期间的损失。

酒店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所有访客都能安全舒适地度过他们的时间,根据住宿条款第 10 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我们可能会拒绝您使用本住宿设施。
此外,如果发生事故,可能会要求客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特别小心。
  • 1. 
    关于客房及馆内的使用
    • (1)
      客房的“避难路线图”标示在各客房门内侧,请确认。
    • (2)
      请不要在客房内及走廊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等火器及蜡烛等。另外,请不要在客房内烹饪。
    • (3)
      客房内全部房间禁烟 (包括加热式香烟) 。在客房内吸烟时,需承担寝具、窗帘、壁纸等的清洁费用及其他修补等实际费用。另外,请在馆内的指定场所吸烟。
    • (4)
      没有本住宿设施的许可,请不要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 (5)
      严禁住宿登记者以外的人住宿。
    • (6)
      请不要在客房内招待外来的客人。有客人时请在大厅会面。
    • (7)
      请在您在房间内或就寝时务必锁上“门锁”。
    • (8)
      请不要在大厅、餐厅使用睡衣、拖鞋。
    • (9)
      请不要把随身物品放在客房外的地方。
    • (10)
      请不要在窗边摆放有损我们住宿设施外观的东西。
    • (11)
      请不要未经本住宿设施的许可,在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之外使用客房及馆内设施、设备,也请不要以任何方式损坏其现状。
    • (12)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建筑物、家具、备品及其他物品损坏、丢失,或需要特别清扫时,有时需要负担相当金额的费用。
    • (13)
      从客房内使用外线电话时,会加算外线使用费。
  • 2. 
    关于客房钥匙的使用
    • (1)
      从客房出来的时候,请确认上锁。
    • (2)
      离开本住宿设施时,请务必归还客房钥匙。没有归还的时候,作为遗失费,需要您承担实际费用。
  • 3. 
    关于贵重物品及遗失物的处理
    • (1)
      入住期间,贵金属等贵重物品可存放在前台保险箱内(免费)。
      另外,如果您的房间有保险箱,请使用它。但请注意,在使用保险箱时检查保险箱的安全性是个人客人的责任,对于在使用保险箱时发生的任何丢失或遗失,我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 (2)
      前台、衣帽间等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间,如果没有特别指定,为7天。
    • (3)
      如果来馆者遗留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不包括贵重物品),且离开本住宿设施,则视为该物品的占有已转移至本住宿设施。原则上,本住宿设施将等待物品所有者的联系,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处理。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收到指示,则将处理该物品。然而,对于食品、香烟、杂志等,将立即处理。对于贵重物品,如果没有收到所有者的指示,将作为遗失物品按照遗失物品法规定向警察局报备。
  • 4. 
    关于付款
    • (1)
      费用的支付,请用货币或本住宿设施认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在前台支付。另外,我们不接受支票 (包括旅行支票) 支付。
    • (2)
      请在到达时或前台提出支付要求时在前台付款。
    • (3)
      接受住宿者以外的人支付费用时,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则须由住宿者本人直接支付。
    • (4)
      如果要变更预定的住宿天数,请事先联系前台工作人员。延长的情况下,请在那之前支付。
    • (5)
      逗留期间,如果前台出示了账单,请随时支付。
    • (6)
      通过签名使用馆内的餐厅等时,请出示记载有房间号码的住宿卡和客房钥匙。※部分设施无法使用。
    • (7)
      购物费用、飞机票、火车、巴士等的车票费用、出租车费用、行李发送费用等不接受垫付。
  • 5. 
    关于其他禁止事项
    • (1)
      客房及馆内的备品请勿带走 (牙刷等洗漱用品请随意带走) 。
    • (2)
      请勿在客房及馆内染发。浴室和洗脸台、备品等被弄脏的情况下,需要您承担清洁费用以及其他修补等实际费用。
    • (3)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我们的住宿设施。
      ① 包括宠物在内的其他动物
      ② 散发难闻或异味的物品
      ③ 数量特别大的物品
      ④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易燃物品
      ⑤ 未经许可不得持有的枪支、刀剑类
      ⑥ 日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物品
    • (4)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相关人员
      ② 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业务活动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的人员
      ③ 反社会组织、反社会组织成员及其关联方
      ④ 出现殴打、伤害、恐吓、勒索、胁迫性无理要求等类似行为时。
      ⑤ 因心神衰弱、药物等导致丧失自我意识而难以确保自身安全,且可能给其他顾客带来危险、恐惧或不安的人。
      ⑥ 对于违反本住宿设施使用规定且在收到本住宿设施的警告后未立即停止该行为者。
    • (5)
      请不要在本住宿设施内进行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 (6)
      请勿在本住宿设施内大声、放歌或喧哗,以免影响其他客人。
    • (7)
      请勿擅自进入本住宿设施内除营业区域以外的员工专用区域,也不得强行要求进入。
    • (8)
      在本住宿设施内,未经本住宿设施的许可,请勿散发、张贴广告或销售物品。
    • (9)
      如果没有监护人的许可,禁止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 (10)
      严禁在本住宿设施拍摄会给其他客人造成困扰的照片。另外,未经许可将在本住宿设施内拍摄的照片等以营业目的公开,可能会成为法律措施的对象。
    • (11)
      使用本住宿设施内的附带设施和设备时,请遵守各附带设施和设备的规定。
    • (12)
      此外,有类似上述事项的行为时,谢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