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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及条件・使用规则

住宿条款酒店使用规则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 1
    本住宿设施与入住客人签订的入住合同及相关协定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以法令等(法令或法规。 以下亦同 )或普遍习俗为准。
  • 当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尽管有前项规定,该特别约定将优先适用。

第2条 (住宿合同的申请)

  • 1
    欲向本住宿设施申请住宿契约者,请向本住宿设施告知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及联络电话号码
    • (2)
      住宿日期及预定抵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 (4)
      申请者姓名及联络电话号码
    • (5)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
  • 住宿旅客于住宿期间内超过第2款之住宿日期,申请继续住宿时,本住宿设施以其申请的时刻,作为住宿旅客申请了新的住宿契约处理。

第3条 (住宿契约之成立等)

  • 1
    住宿合同在本住宿设施承认前条申请时成立。但如果本住宿设施能证明未承认该申请,则不适用此规定。
  • 住宿契约依照前项规定成立时,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需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住宿设施规定的申请费。
  • 申请费将优先抵扣住宿旅客最后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之规定的情况时,按照违约金、赔偿金的优先顺位依次抵扣,如尚有余额,厕按照第12条之规定,于支付费用时退管。
  • 如果未能按照第二项规定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仅在本住宿设施在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时已通知住宿客人的情况下适用。

第4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约)

  • 1
    尽管有前条第二项的规定,本住宿设施可能会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不要求支付该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在接受住宿契约之申请时,若本住宿设施没有要求支付第2项之申请费及没有指定该申请费之支付日期时,则当作已接受前项之特约予以处理。

第4条第2款 (要求配合住宿设施采取预防感染措施)

  • 住宿设施可要求拟在该住宿设施入住的客人按照旅馆业法(昭和23 年第 138 号法)第4条第2款第 1 项的规定予以配合。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会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然而,本条款并不意味着本住宿设施会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 (1)
      住宿之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 (2)
      客满而没有空房时。
    • (3)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
    • (4)
      欲住宿者过去曾对本住宿设施发生延迟支付费用之事实时。
    • (5)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况时。
      • 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规定的暴力团(下称“暴力团”)、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在法人中,如果其董事会成员中有属于暴力团成员的人。
    • (6)
      欲住宿者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的言行时。
    • (7)
      拟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4条第2款第1项之2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 "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8)
      欲住宿者明显有身心不适的情况时。
    • (9)
      欲住宿者如为未成年者,欲单独入住且无法出示监护人的许可证明文书时。
    • (10)
      欲住宿者由于酩酊大醉等,造成及可能造成其他住宿旅客困扰之时。
    • (11)
      如果本住宿设施判断住宿申请的目的在于将住宿权利转让给他人时。
    • (12)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欲住宿者根据关于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差别的法律(2013年法律65号。以下称“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除外。)
    • (13)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住宿时。
    • (14)
      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都道府县条例规定时。
    • (15)
      拟住宿者向住宿设施提出过分要求、致使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反复触及旅馆业法第5条第6款规定时。

第5条第2款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 拟住宿者当本住宿设施基于前款规定拒绝签订入住合同时,可要求说明其拒签理由。

第6条 (住宿旅客的契约解除权)

  • 1
    住宿旅客可向本住宿设施提出解除住宿契约。
  • 当本住宿设施因住宿客人应承担的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但不包括依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住宿设施指定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后,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将按照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但是,如果本住宿设施已同意适用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在本住宿设施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方适用该特别约定。
  • 如住宿旅客没有联络,且在住宿日当天下午8点仍未抵达时(若已事先说明预定抵达时间,则以超过该时间2小时以上计算),本住宿设施可能视为住宿旅客迳自解除该住宿契约而做处理。

第7条(本住宿设施的合同解除权)

  • 1
    本住宿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但本条款并不意味着本住宿设施会在《旅馆业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拒绝住宿。
    • (1)
      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或经确认已有该当行为时。
    • (2)
      住宿旅客符合以下①至③的情况时。
      •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在法人中,如果其董事会成员中有属于暴力团成员的人。
    • (3)
      入住客人是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 (4)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住宿客人根据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除外。)
    • (5)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6)
      欲住宿着已酩酊大醉,对于其他住宿旅客明显造成或可能造成困扰言行之虞时。
    • (7)
      在寝室床铺上抽烟(包括电子烟)、使用消防设备等恶作剧,以其不遵从其他本住宿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则时(仅限于预防火灾之必要事项)。
    • (8)
      符合本住宿设施所在都道府县条例规定时。
    • (9)
      当住宿客人向本住宿设施反复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该要求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严重阻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 本住宿设施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将不收取尚未提供住宿旅客之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7条第2款(解除入住合同的说明)

  • 住宿设施根据前条规定解除入住合同时,入住客人可要求住宿设施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8条 (住宿登记)

  • 1
    住宿旅客于住宿日当天,在本住宿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及职业
    • (2)
      如非居住于日本国内之外国人,则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为确认登记事项无误,本住宿设施需复印住宿旅客之护照)
    • (3)
      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时间
    • (4)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须之事项
  • 住宿旅客欲以住宿劵、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现金支付第12条之费用时,请事先于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9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 1
    住宿旅客能够使用本住宿设施的客房之时间请参考有关住宿设施之相关介绍讯息。但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抵达日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
  •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本住宿设施可能接受该项规定之时间外的客房使用。届时将收取追加费用。

第10条 (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旅客于本住宿设施内,需遵守本住宿设施规定并公告于住宿设施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 (营业时间)

  • 1
    关于本住宿设施的主要设施等之营业时间,请参考住宿设施的目录、住宿设施内各处的公告、以及有关住宿设施之介绍讯息。
  • 前项的时间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临时变更。届时会议适当的方式通知公告。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 1
    住宿者该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依照附表1所揭示的内容。
  •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使用日本货币或本住宿设施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达时或本住宿设施提出申请时,在前台支付。
  • 本住宿设施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自行选择不入住,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 (本住宿设施之责任)

  • 1
    本住宿设施在履行住宿契约及相关的契约,或因不履行这些契约而造成住宿旅客的损害时,将予以赔偿。若该事由不应归责于本住宿设施时,则不在此限。
  • 本住宿设施为因应火灾等以外灾害发生,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 (无法按照契约提供客房时的应对方法)

  • 1
    本住宿设施无法依契约提供住宿旅客客房时,经住宿旅客的同意,经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和其他住宿设施交涉。
  • 尽管有前项规定,如果本住宿设施无法协调其他住宿设施时,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费用给住宿客人,该赔偿费用将充抵损害赔偿金额。然而,如果由于本住宿设施不应承担责任的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赔偿费用。

第15条 (寄托物品等的处理方式)

  • 1
    如果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否则本住宿设施将负责赔偿该损害。然而,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住宿设施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和价值,且住宿客人未进行告知,则本住宿设施将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害。
  • 住宿旅客带进本住宿设施,未交付前台保管之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若非因本住宿设施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本住宿设施仅提供最高10万日元之赔偿。

第16条 (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

  • 1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住宿设施,只有在本住宿设施事先知晓的情况下,我们会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时在前台交还给客人。
  • 退房后,若旅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不包括贵重物品)留在住宿设施内,则该物品的所有权将被视为已转移至住宿设施,原则上,住宿设施将等待与业主联系并请求指示,但如果在 1 个月内未给出指示,该物品将被处置。
    但食物、饮料、香烟、杂志等将在当天处理掉。如果失主没有对贵重物品作出指示,则将按照失物法将其视为失物并运送到警察局。
  • 如前2项所述,有关住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之保管责任,符合第1项之规定为准,符合前项时,则以同条第2项之规定为准。
  • 本住宿设施对于被住宿旅客遗忘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因需依据物品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处理,本住宿设施将会独自判断检查方法,再按照需要,退还给持有者或依据前项之规定进行处分,住宿旅客对此不可以有任何异议。

第17条 (停车的责任)

当住宿客人使用酒店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委托给客人,酒店均会将车位借给客人,且不负责管理车辆。但住宿设施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住宿设施将负责赔偿。
请注意,我们住宿设施的合作停车场应遵守合作停车场的规定。

第18条 (住宿旅客的责任)

  • 1
    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使本住宿设施蒙受损害时,本住宿设施将对住宿旅客要求赔偿该损失。
  • 本住宿设施除指定吸烟区外一律禁烟。因此、如果我们确定客人在客房或设施里其他非吸烟区域内吸烟时,如附表第三条所示,向客人征收清扫客房及客房停止出售所带来的损失费用。

第19条 (免责声明)

关于住宿旅客在使用本住宿设施的电脑通信系统时,使用者本人将承受其所有责任。如使用电脑通信系统时发生系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而导致断线时,其结果无论使用者蒙受任何损失,本住宿设施将不负责任何责任。并且,使用电脑通信系统时如本住宿设施因发现使用者之不适当行为,对本住宿设施或第三者造成损失时,本住宿设施将对使用者要求赔偿该损失。  

第20条 (支配语言)

本条款将以日语、英语、中文和韩语制定,但如各语言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差异时,以日文为准,具有优先效力。

第 21 条(住宿条款的修改)

本住宿条款可根据需要不时进行修订。 本条款发生变更时,住宿设施应在住宿设施的网站上或住宿设施内公布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和生效日期。

2020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2 年 4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3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7 月 1 日修改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改

附表1 住宿费等明细(与第2条第1项、第12条第1项相关)

住宿客人
应支付的
总金额
明细
住宿
费用
基本住宿费 (房费+餐费等)
追加
费用
其他使用费
税金 消费税等法令及条例规定的各种税

备注基本住宿费根据住宿合同成立时的费用计算。

附表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项相关)

合同
申请
房间数量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日期
不住宿 当天 前一天 3~2
日前
7~4
日前
20~8
日前
最多7 间客房
100% 80% 50% 20%
8间客房
以上
100% 80% 80% 50% 30% 20%

【备注】

  • 1
    %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 如果合同住宿天数被缩短,则从接到通知之日起,不论缩短天数如何,因缩短而未能住宿的第一天的住宿费用将收取违约金。
  • 对于合同申请房间数为8间以上的情况,如果发生合同解除,则在住宿8天前(如果在此日期后接受了申请,则以接受申请的日期为准)住宿人数的10%(如果出现尾数则四舍五入)的人数,将不收取违约金。
  • 此外,合作的其他企业或本住宿设施销售的特别套餐及特定团体等可能会规定与前述规定不同的取消费用。

附表3 住宿设施内吸烟造成的损害赔偿(与第18条第2项有关)

客房内吸烟的清洁费及消毒作业所需费用 1间3万日元 (含税)
因客房内吸烟而停止销售客房的费用 各酒店各自规定的金额

备注:由于客房的清洁和除臭,客房销售停止所造成的损失是指停止销售期间的损失。

酒店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所有访客都能安全舒适地度过他们的时间,根据住宿条款第 10 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我们可能会拒绝您使用本住宿设施。
此外,如果发生事故,可能会要求客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特别小心。
  • 1. 
    有关客房以及酒店内的使用
    • (1)
      在各客房的房门内侧均备有从客房逃生用的“避难经路图”(避难逃生路线图),请住客自行确认。
    • (2)
      请勿于客房以及走廊使用取暖用或煮食用的生火器具以及蜡烛等用品。
    • (3)
      客房内一律禁烟。为了防止火灾的发生,请勿在酒店内指定的地点以外吸烟(包括加热式烟草产品)。另外,如客人在客房内进行吸烟(包括加热式烟草产品),其寝具,窗帘,墙纸等清洁的费用,以及其他需要修护的物品,所需之实际费用将由客人负担。
    • (4)
      未经本住宿设施许可,客房不可用作住宿用途之外的目的。
    • (5)
      嚴禁住宿登記者以外的人士住宿。
    • (6)
      请勿邀请其他外来客人到客房。如有来客,请在酒店大堂进行会面。
    • (7)
      请在您在房间内或就寝时务必锁上“门锁”。
    • (8)
      请不要在大厅、餐厅使用睡衣、拖鞋。
    • (9)
      请勿把个人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地方。
    • (10)
      请勿把有损酒店形象或外观的物品摆放于窗边。
    • (11)
      请不要未经本住宿设施的许可,在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之外使用客房及馆内设施、设备,也请不要以任何方式损坏其现状。
    • (12)
      住宿旅客若故意或疏忽而造成损坏酒店的建筑物、家具、固定装置或损坏其他物品,或使其需要特殊清洁时,住客需要支付相应之金额。
    • (13)
      若住客从客房拨打外线电话时,将会另外收取外线电话费。
  • 2. 
    有关住客房钥匙的管理
    • (1)
      当住客外出时,请确认是否已经锁门。
    • (2)
      退房本住宿设施时,请归还将客房钥匙。如未归还,将收取实际费用作为损失丢失费。
  • 3. 
    关于贵重物品及遗失物的处理
    • (1)
      在住宿期间,请顾客把贵重物品寄放于柜台的金库中保管(免费)。
      此外,若客房内备有金库(保险箱),请使用客房内的保险箱(保险箱)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等。 另外,保险箱(保险箱)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确认由客人个人负责,饭店不对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灭失或遗失等进行赔偿,敬请知悉。
    • (2)
      存放于前台、衣帽间等的物品的保管期间,在没有特别指定的时候通常只限7天。
    • (3)
      如果来馆者遗留手提行李或随身物品(不包括贵重物品),且离开本住宿设施,则视为该物品的占有已转移至本住宿设施。原则上,本住宿设施将等待物品所有者的联系,并按照其指示进行处理。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收到指示,则将处理该物品。然而,对于食品、香烟、杂志等,将立即处理。对于贵重物品,如果没有收到所有者的指示,将作为遗失物品按照遗失物品法规定向警察局报备。
  • 4. 
    有关费用的支付
    • (1)
      支付费用时请以现金或本住宿设施认同的住宿劵、信用卡等于前台支付。 此外,本住宿设施将不接受支票付款(包括旅行支票)。
    • (2)
      请在到达时或前台提出支付要求时在前台付款。
    • (3)
      接受住宿者以外的人支付费用时,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则须由住宿者本人直接支付。
    • (4)
      若需更改预定住宿的天数时,请提前联系前台员工。如需延长住宿期间,请先支付所需费用。
    • (5)
      在住宿期间,若收到前台的出示的账单,请住客先支付其账单的费用。
    • (6)
      在酒店内以签名等方式在餐厅用餐等时,请出示房间钥匙和印有房间号的您的住宿卡。 *部分设施可能无法使用。
    • (7)
      本住宿设施将不会垫付住客因购物、购买机票、火车票、巴士票、打车费、或邮寄物件等的费用。
  • 5. 
    有关其他的禁止事项
    • (1)
      请勿把客房内和本住宿设施的备用品带走(牙刷等洗浴用品可随意带走)。
    • (2)
      请勿在客房内和本住宿设施内染发。若浴室和洗手盘,家具, 大浴场等被弄脏时,住客需承担清洁费用以及其他修理所需的实际费用。
    • (3)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我们的住宿设施。
      ① 包括宠物在内的其他动物
      ② 散发难闻或异味的物品
      ③ 数量特别大的物品
      ④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易燃物品
      ⑤ 未经许可不得持有的枪支、刀剑类
      ⑥ 日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物品
    • (4)
      拒绝以下该当组织,个人使用本住宿设施内的各个设施。
      ①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及其相关人员
      ② 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业务活动受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的人员
      ③ 反社会组织、反社会组织成员及其关联方
      ④ 出现殴打、伤害、恐吓、勒索、胁迫性无理要求等类似行为时。
      ⑤ 因精神恶化、药物等导致丧失自我意识而难以确保自身安全,且可能给其他顾客带来危险、恐惧或不安的人。
      ⑥ 收到本住宿有关违反本住宿使用规则的警告后未立即停车的人。
    • (5)
      请勿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或扰乱风纪的行为。
    • (6)
      请勿在酒店内高声喧哗、放声歌唱、吵闹等骚扰其他住客的行为。
    • (7)
      请勿擅自进入本住宿设施内除营业区域以外的员工专用区域,也不得强行要求进入。
    • (8)
      在本住宿设施内,未经许可请勿分发宣传广告,张贴或销售商品等行为。
    • (9)
      若无家长的承认许可,本住宿设施将拒绝未成年顾客单独的住宿。
    • (10)
      严禁在本住宿设施内进行影响其他住客的摄影活动。此外,在本住宿设施内拍摄的照片等映像凡未经许可而公开用作商业用途时,将可能成为依法处罚的对象。
    • (11)
      使用本住宿设施内的辅助设施、设备时,请遵守各辅助设施、设备的规定。
    • (12)
      此外,发生类似上述事项的行为时,我们会拒绝您使用本店。